你说什么就是什么吧

同人AU小说不属于同人小说或二次创作的一部分吗?

才疏学浅,说一下自己初步了解的几点,占tag致歉。除去同人灰色地带不谈,以国内为例。


一、各国著作权保护期


美国:1978年1月1日后的出版物作品,版权期限从作者完成创作开始,直到作者死后70年都在版权法案保护范围。如果作品有多个创作人,那么版权要至最后一名创作人去世后70年为止。 若作品是匿名或者使用假名的,被保护期限至出版后95年为止,或者自创作之日算起至120年后为止。此外,没有申请注册的作品也享受美国版权相关法案的保护。

 英国: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版权法的国家,其版权法是英美法系版权法的范本。所有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只要首先在英国出版,或作者是英国国民或居民的,都受英国版权法保护,不需任何手续。 英国版权法只允许“为科研或个人学习目的”而使用文字、音乐、绘画或雕塑等艺术品。因此,在英国,即使只为个人娱乐目的,未经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也是侵权行为。

 法国 :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演出权和复制权。按照法国版权法规定,作者对艺术作品的版权有“追续权”,即作者的作品被公开拍卖或通过经销人出售后,他仍享有不可转让的参与分配权。 根据《伯尔尼公约》:各国一般认可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

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二、国内对著作权剽窃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释义:

适用本条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一共规定了十一项,比修改前增加了第(五)、(八)、(九)三项,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有: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该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来决定,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将其作品发表,是一种侵权行为,造成著作权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表权中还包括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以某种形式发表其作品,如果未按著作权人决定的形式发表其作品,也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合作作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著作权应当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的每一个人都无权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对作品的发表权。把合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不仅是侵犯了其他合作作者的发表权,而且是窃取了其他合作作者的署名权和对作品的使用权。侵权行为人应当对造成的其他合作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该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署名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有权在发表的作品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署上自己的姓名,也有权署笔名或不署名。未参加创作的人为谋取个人名利,无论是冒充单独作者还是冒充为合作作者的身份在他人作品上署名,都是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如果侵权行为人冒充为作者获得了一定的利益,还侵犯了作者的财产权。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该行为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作者本人对作品有修改的权利,同时,也有权禁止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在实践中,有时授权他人对作品作合理的修改也是必要的,如作品在出版时,有必要授权书刊出版社的编辑对作品的文字和某些词句作适当的修改。擅自修改他人的作品都是侵权行为,更何况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破坏了作者通过该作品要表达的思想内容或表达的形式及其艺术风格,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作者有权禁止这种侵权行为,并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要求侵权行为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销毁被歪曲、篡改的作品。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本项是从著作权法的原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移过来的,有关专家提出,原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的规定,与其他各项相比较,侵权行为的损害和影响面相对要小一些,不宜加重到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该侵权行为与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情节相当,因此,将该规定移至本条中。有关部门和专家还提出,抄袭和剽窃基本上是同一语义,不必重复,因此,将抄袭删除。

        剽窃他人作品,是把别人的作品据为己有的侵权行为。剽窃他人作品与演绎作品不同,演绎作品是经过了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剽窃他人作品未经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创作了新的作品,而剽窃他人作品最多只是将他人作品的个别部分和词句略作变动,几乎是原封不动地作为自己的作品,没有创造性的劳动。例如,将一部小说中的人物名称、故事发生的年代、地点等作了改动,或者其中个别情节略作变化,其主要内容,表现手法都是抄袭他人的作品。剽窃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将其出版发行,牟取名利,该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抄袭的初步判定



截图来源360doc网,土家刘郎《“剽窃”与“抄袭”的法定界限》连接地址:https://www.360doc.com/content/14/0710/12/17301683_393384187.shtml

四、除此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的释义的几点摘录: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著作权人便丧失其著作权,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对作品的使用可以不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可以无偿地使用作品。由此可见,著作权的保护期的含义是,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超过这一法定期限,法律对著作权便不再保护。它是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进行一定限制的方式之一。

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负责保护;作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或者变更后,这几项权利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保护。如果作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的,将由国家来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侵害。

虽然古典名著《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早已谢世,这部作品从财产意义上说早已进入公有领域,我们就可以更换原作者的署名或者把作品中涉及的特定的历史环境改头换面。倘若如此,我们就无从保障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在世代相传中得到更好的传播和利用。此外,如果对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给予法律上的永久性保护,那么,当保护期届满后,假如有人更动了作者的署名或者作品的内容,虽然可以被舆论所谴责,但由于这种行为已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范畴,因而也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将这类行为作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予以更有效的制止和制裁。

以上,所有关于国内相关法律均摘自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问答-->明商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连接地址:https://www.npc.gov.cn/npc/flsyywd/minshang/node_2200.htm


五、其余补充

可能百度百科不够权威,就以维基百科上的条例摘抄为例:

5.1文学作品中抄袭的定义

小说故事情节相同,是不是就属于著作权的侵害,必须个案认定,其中涉及“实质相同”及“接触可能”等之认定。即后创作者之著作与前创作者之著作在内容上是否“实质相同”,后创作者有无接触前创作者著作之可能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则指出: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该部分连接网址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8A%84%E8%A2%AD


5.2二次创作

二次创作(Derivative work),又称再创作、衍生创作,产生的作品称为二次创作物(或再创作物、衍生创作物)。二次创作常指戏仿以及同人文化中的再创作,但由于其并非版权法上的常用概念,其实质涵盖范围难以确定,有人认为其还包括翻译、改编等各种对已存在着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进行的改作,这与版权法上的衍生作品相类似。

换言之,二次创作包括了仿作、改编、引用并加以发挥等创作模式。二次创作并不是把别人的作品剽窃回来,当成是自己的;相反,二次创作是明显地以某作品/项目/角色为基调来改编、仿作或加以发展,它的引用及改变意味是很明显的

然而,二次创作在法律上仍然有可能侵犯他人版权。不过相关的法律是否合理,或原作者与版权持有人或版权管理机构的不同看法,目前仍在争议之中。


与抄袭的分别

二次创作并非抄袭现存作品,也不是剽窃别人的创意当成自己的作品,而是明显地,甚至刻意地,以某一或某些作品为焦点,将它重新演绎出别的意义,瓦解原来的脉络、系统,以创出新的抒发,甚至颠覆。

例如西西的《肥土镇灰栏记》,以包公剧《灰栏记》为蓝本作二次创作,却带出了超越原作的深层意义。它的目的不是把现存作品或创意,声称成自己的创作,而是明显地以他作,来使作者的创意及意义有更佳的发挥,达致更好的创作效果。其他例子有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无极》为蓝本的二次创作。

如同人活动本身就涵盖了明显延伸,发售的刊物、专辑多半带有模仿的迹象,也有跟原作挑战、崇拜的意味存在,一切需求端看个人。

该部分连接网址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A%8C%E6%AC%A1%E5%89%B5%E4%BD%9C#.E8.88.87.E6.8A.84.E8.A5.B2.E7.9A.84.E5.88.86.E5.88.A5


5.3致敬

致敬原意是指向某人事物表达对其的敬意。

在艺术创作中,致敬指刻意采用之前作品中的相同要素来表示对其贡献的敬意。要注意的是,这个词跟也是采用相同要素的戏仿有所不同,所采用的要素并不专为幽默或嘲弄而存在(但这种情况会发生在搞笑作品间的致敬)。但两者亦属二次创作

另外,致敬并不是抄袭,不能以致敬做为抄袭的借口。真正的致敬会有熟悉感,但并不会是前作的翻版。

抄袭和致敬界限不多做说明,可查看该词条解释的参考资料。

该部分连接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7%B4%E6%95%AC


5.4同人小说

同人小说(英语:Fan fiction),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

近年来,伴随体育人物、娱乐人物、政治人物等社会人物的高密集度曝光,同人小说当中的真人同人小说也逐渐兴起。但是现在一般的同人文化圈并不接受真人同人小说;同人小说圈内主流意见是,涉及真实人物的同人小说不应该归类到同人小说中。

由于同人小说的整体结构.人物.背景几乎都是因袭已有的作品,可以说是另一种形式的抄袭,因此同人小说绝大多数都只在网络上发表。

除文字形式以外,部分受欢迎的同人作品经过粉丝剪辑、配音等后期制作后,新作品会以短片、单元剧、连续剧等形式于网络上发布。

该部分连接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0%8C%E4%BA%BA%E5%B0%8F%E8%AA%AA


关于AU小说暂时除了英文版维基百科上的分类说明没能搜集到更多“权威的解释”,虚心请假一句,同人AU不属于同人小说或二次创作的一部分吗?


查了以上各种资料,对于某些人认为最近德哈圈里的某篇文章应该以AU小说的角度另外评价,故想请教一下自己心中疑惑,该篇文章不是德哈同人小说吗?不是一篇同人AU小说吗?


某些人为何可以跳出同人二次创作的本质,只谈AU?


既然在二次创作的引用和改变意味是很明显的,我们为何需要对某篇文章更加深入的阅读“好好分析好好思考一下”该文章的文本和作者的心态?


我对“很明显”这个词的理解大概和某些人的理解不一样吧。


声明:见识短浅没能在短时间内举例更多案例和搜集更多国内外中英文资料,结合成有论据论点的权威性学术论文,让各位见笑了,致歉。所有出发点是讨论抄袭和二次创作演绎之间的分界线,不在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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